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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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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內容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

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您不能不知-戶籍法小常識:

*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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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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