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訂
壹、依據:
新北市政府研考會100年4月18日北府研服字第1000340819號函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辦理。
貳、目的:
為配合市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首長與民有約事項,建構本所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結合民眾向心力,以利戶政業務推行。
參、受理及約見:
一、時間:每月第三週之週三下午2時至5時。
二、地點:本所會議室。
三、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以不超過2申請案為限(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3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四、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五、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於非屬本所權責範圍業務者,承辦人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六、約見通知:至遲應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電話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單位及聯絡人、電話等資訊。
七、約見預備:研考於受理預約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承辦人,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並請相關業務承辦人及主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受理之陳情案件,承辦人應將處理情形答復陳情人,其處理期限不得逾7個工作天,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主任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肆、相關業務承辦人受理與民有約案件應填妥「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紀錄表」,並由研考辦理案件之登記、列管、追蹤及考核等事項,且填列「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列管追蹤表」。
伍、受理「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業務若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者,得本於權責斟酌實際情形辦理本事項。
陸、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