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應用申請相關規定
※機關檔案應用申請相關說明可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pdf
※本所檔案應用申請服務電話:(02)2281-8536 分機120許先生
※相關連結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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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
二、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