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一、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
二、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一、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
二、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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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