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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戶所公告內容
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標題
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內容
請注意!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戶籍法第76條規定
申請人
故意為不實之申請
或
故意提供不實資料
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公告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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