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所公告內容

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標題
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內容

請注意!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戶籍法第76條規定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宣導DM-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jpg


公告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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