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除了出生登記60日內申辦、遷徙登記3個月又30日內申辦,其餘均應在30日內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您不能不知-戶籍法小常識★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
☆戶籍法第79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