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淡江大橋行人及自行車道使用管理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為維護橋梁之結構安全、交通順暢及用路人通行權益,訂定本規則管理淡江大橋附屬人行(含自行車牽引道)及自行車道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
二、本規則依據《刑法》、《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消防法》、《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規訂定;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
三、本規則所稱本設施係指設置淡江大橋二側機車道以外供公眾步行、自行車牽引道或騎乘使用之行人及自行車道,其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燃放煙火、爆竹與天燈。
(二) 影響人車安全之涉險拍照(如坐、騎、倚靠、跨越機車道右側護欄等)。
(三) 塗鴉、噴漆、書刻及違規張貼廣告。
(四) 跳橋、向橋下或車道投擲各類物品及垂釣。
(五) 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設攤販售、擺放貨物、展演或進行未經許可之商業活動。
(六) 從事營火、野炊、夜宿、搭設棚帳、鋪設餐墊坐臥。
(七) 攀爬、坐臥或站立於橋梁護欄、鋼索及隔音防風牆等。
(八) 寵物未繫鍊繩或鍊繩長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不處理寵物排泄物之行為。
(九) 未經許可之展覽、演說、集會、播放高分貝音樂及長時間占用公共空間。
(十) 隨地便溺、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十一) 禁止餵食野生動物或禽鳥。
(十二) 溜冰、滑板、放風箏、玩飛盤、各式球類運動、玩遙控玩具、騎乘四輪協力車、電動四輪車(電動輔具除外)、微型電動二輪車、機車(執行 公務車輛除外)。
(十三) 其他未條列但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之事項及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行為。
四、行人及自行車道採明確分流方式,區分人車共道區、自行車道區、行人步行區,各區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 人車共道區:開放行人與自行車共用人行道,但自行車須遵守交通標誌於下坡路段及觀景台採牽引方式共用。
(二) 行人步行區:設置於本設施外側,鋪面顏色淺灰色,進入端鋪面設有行人圖案僅供行人或自行車採牽引步行用路人使用。
(三) 自行車道區:設置於本設施內側,鋪面顏色深灰色,進入端鋪面設有自行車道圖形供自行車騎乘使用,惟遇有行人步行時,仍應禮讓行人,建議騎乘人員自行配戴合格的自行車安全帽,依規定夜間行車必須開啟車前燈、車尾紅燈或反射板等照明裝置,使行人能清楚辨識。
(四) 行人與自行車建議依標誌及標線指示車道使用,自行車騎士應與行人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前方動態,拍攝風景避免驟然停車並請小心注意周遭狀況,本設施臨近出海口,風勢較大,遇雨地面易濕滑,請注意安全。
五、本設施基於定期維護或緊急救災救護之需要,以下車輛允許進入:
(一) 經本分局核可通行之公務車。
(二) 著制服之警察、消防及橋管中心事故處理班組員所駕駛之車輛。
(三) 於緊急避難需要時,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駛之機車。
六、本設施嚴禁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禁止從事設攤販售、展演商業營利行為,各區不 得吸煙、不得汙損(如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瓶罐、廢物或菸蒂)等破壞環境行為,垃圾請自行清理。
七、本設施自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8級以上強風特報或豪雨特報之警戒時段,不再提供使用,原使用本設施用路人請儘速撤離;未離開者將由橋管中心人員協助引導離開,開放時機依本分局新聞稿公告。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其它法令規定辦理。